| 第1栏:屏蔽 |
| 第2栏:屏蔽 |
| 第3栏:一般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1的第9列第2、4、5、11、16、18行中对应行次,小规模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第5项。 |
| 第4栏:一般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1的第10列第2、4、5、11、16、18行中对应行次,小规模填0。 |
| 第5栏:等于本表第3栏+第4栏。 |
| 第6栏:一般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1的第12列第2、4、5、11、16、18行中对应行次,小规模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第6项。 |
| 第7栏:等于本表第5栏-第6栏。 |
| 第8栏:一般纳税人取自申报表附表1的第14列第2、4、5、11、16、18行中对应行次,小规模纳税人等于申报表附表第8项*3%。 |
| 第9栏:等于本表第7栏-第8栏。 |
| 第10栏:屏蔽 |
| 第11栏:填写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扣除前应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一般等于本表第7栏。 |
| 第12栏:填写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可以进行扣除的减除额,需要注意的是本表除第6栏外,还应包括原实行差额征税但试点后取得进项发票部分的金额。 |
| 第13栏:等于本表第11栏-第12栏。 |
| 第14栏:填写应税服务去年同期扣除前应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 |
| 第15栏:填写应税服务去年同期可以进行扣除的扣除项目扣除额。 |
| 第16栏:等于本表第14栏-第15栏。 |
| 第17栏:屏蔽 |
| 第18栏:屏蔽 |
| 第19栏:填写外购应交原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发生额(价税合计),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等总额,按照企业会计明细账对应科目填写。 |
| 第20栏:填写外购固定资产的发生额(价税合计),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及取得的相关凭证填写。 |
| 第21栏:填写外购应交增值税应税服务发生额(价税合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和、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
| 第22栏:屏蔽 |
| 第23栏:填写调查税目应税服务的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应等于申报表主表第12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之和,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 第24栏:填写调查税目应税服务本期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般应等于申报表附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的当期合计数,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 第25栏:填写调查税目应税服务本期购入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 第26栏:等于本表第23栏-第24栏-第25栏。 |
| 第27栏:填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且应取得进项税发票而因故未取得进项税法的支出金额。 |
| 第28栏:屏蔽 |
| 第29栏:屏蔽 |
| 第30栏:填写调查项目应税服务的应缴增值税,一般等于申报表主表第24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之和,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 第31栏:等于本表第30栏/第9栏*100%。 |
| 第32栏:填写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本月应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与实际是否收到退税无关),其中融资租赁企业的即征即退应退税额计算公式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第八条计算。 |
| 第33栏:屏蔽 |
| 第34栏:提供下拉菜单选择,3%或5%。 |
| 第35栏:等于本表第13栏*第34栏,如第13栏小于0,则为0。 |
| 第36栏:等于本表第30栏-第35栏。 |
| 第37栏:一般等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合计数,对混业经营或兼营不同应税服务税目的,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划分。 |
| 第38栏:等于本表第16栏*第34栏。 |
| 第39栏:填写本期实际收到的政府补贴、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等各种性质的资金补贴、返还金额,但不包括按照税收政策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 |
| 第40栏:屏蔽 |
| 第41栏:按照本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等于利润表的营业总收入栏本月数。 |
| 第42栏:按照同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 |
| 第43栏:按照本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等于利润表的营业总成本栏本月数。 |
| 第44栏:按照同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 |
| 第45栏:按照本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等于利润表的营业利润栏本月数。 |
| 第46栏:按照同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 |
| 第47栏:按照本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等于利润表的利润栏本月数。 |
| 第48栏:按照同期财务报表对应栏次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