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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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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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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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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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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填写说明 |
|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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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所属日期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
| 纳税人识别号 |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
| 纳税人名称 |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
| 表 内 数 据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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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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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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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税金及附加 |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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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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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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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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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减值损失 |
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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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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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收益 |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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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营业利润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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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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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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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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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三、利润总额(10+11-12)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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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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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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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中:不征税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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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免税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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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减计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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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减、免税项目所得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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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计扣除 |
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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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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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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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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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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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应纳税所得额(23-24) |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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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税率(25%) |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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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应纳所得税额(25×26) |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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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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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
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
| 30、应纳税额(27-28-29) |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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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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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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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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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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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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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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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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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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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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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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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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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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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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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政策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填报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