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表 内 数 据 填 写
1、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一)营业收入合计(3+8)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1.主营业务收入(4+5+6+7)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1)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5、(2)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6、(3)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7、(4)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8、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9、(1)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10、(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11、(3)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12、(4)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13、(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4、(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15、(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16、(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17、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18、 1.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19、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22、 5.罚款净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23、 6.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24、 7.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25、 8.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26、 9.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注意事项:

    一、填报本表原则上“主营业务收入”第2-7行、“其它业务收入” 第8-12行、“营业外收入”第17-26行中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科目;只有“视同销售收入”第13-16行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税收入,本表仅在此处体现出税收与会计差异。鉴于上述原则:一是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项与税收政策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在本表反映,应填报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其它”项。二是除“视同销售收入”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应确认收入,但会计核算不做收入核算的内容也不在本表反映,应填报附表3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其它”。
    二、本表第4行“销售货物”应填报会计核算中扣减销售折扣和折让后的销售净额,如果其扣减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应填报A3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进行调整。
    三、从事多业经营的一个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可能包括工业制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多项业务,允许其将各项业务的收入分别填入主营业务收入中相应行次准确申报。
    四、由于本表在“主营业务收入”项下只列举了4种具体的收入形式:一是对于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将其填入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二是如果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本表4种形式之外,应填报本表中第12行“其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收入为收入总额的一种形式,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利息收入根据不同性质分别核算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财务费用”贷方发生额、“投资收益”科目等。鉴于本表以会计核算基础填报,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分别准确填报。 如: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填报本表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填报附表二(1)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财务费用”中;债券利息收入填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
    六、本表填报的视同销售收入为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填报的数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税种的不同处理要求,纳税人填报时应加以区别,分别按不同的税收规定处理。
    七、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的特殊业务处理,本行涉及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及抵偿债务等事项时的处理要求:
     (1)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一方面纳税人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或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时,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该项投资资产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分配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该项投资资产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如果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3)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时,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该项投资资产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如果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4)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抵偿债务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抵偿债务时本行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该项投资资产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如果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八、房地产企业特殊事项处理:
     1、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收入的确认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可填报本表第4行“销售货物”,其对应的成本填报A2(1)表中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应将视同销售收入填报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视同销售处理:
     (1)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如果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应该视同销售,在开发产品所有权转移时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后填入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2)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如果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该视同销售,在开发产品所有权转移时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后填入本表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应分配给合作或合资的投资方的开发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4)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地产开发产品时,应将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填入本表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5)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视同销售收入填入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