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表 内 数 据 填 写
2、1、国债利息收入
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4、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7、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8、2、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10、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11、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12、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13、4、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16、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17、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18、3、中药材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19、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20、5、牲畜、家禽的饲养
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21、6、林产品的采集
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22、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23、8、远洋捕捞
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24、9、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26、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27、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28、3、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29、(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30、(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31、(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六)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34、(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5、(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6、(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7、(四)过渡期税收优惠
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38、(五)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39、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1、第41-43行
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4、(四)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45、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6、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7、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
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事项:

    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属于“收入”的范畴,所以不在本表中体现。
    二、本表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仅指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取得转让收入。
    三、本表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时应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8]1号和国发[2007]39号的规定,原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既不属于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所以200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能在2008年以后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到期满。但可以根据新法规定重新认定申请减计收入优惠政策规定。
    四、填报本表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据时,应注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因此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到有权部门进行认定。
    五、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享受生产性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后因追加投资根据总局文件规定享受分阶段追加投资比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享受生产性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上属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但需总局下文明确。未明确前一律按新法规定全额征收。
    六、因新法取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筹建期的规定,因该因素影响外资企业的获利年度进而无法确定减免期限的,原则上,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此类企业如申请享受生产性“二免三减”优惠政策,应将2008年度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按照过渡政策规定的过渡税率享受优惠。
    七、本表数据不能出现负数。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