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及填表目的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
    2、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
    3、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表 内 数 据 填 写
1、一、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1.交易性金融资产
是指(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 2.衍生金融工具
填报纳税人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发行债券和其它业务利息支出。
4、(1)同业存放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它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它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它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
4、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是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3)除赚取差价及套期工具工具外,为了解决会计配比的问题,如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而金融负债的变动计入损益,假如两者完全相关,就会出现不配比,违背会计的核算原则,形成虚假损益。对这类金融资产也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概括为交易类金融负债)。
6、1.交易性金融负债
是指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7、 2.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它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它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它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
8、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9、三、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1、 期初金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
填报企业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根据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期初金额。
2、期初金额-计税基础
填报企业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期初金额。
3、期末金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
填报企业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根据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期末金额。
4、期末金额-计税基础
填报企业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期末金额。
注意事项: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衍生工具投资、混合性投资四类投资除单独将长期股权投资作规定外,其余全部归入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并按持有目的分为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这项类似于短期证券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类似于长期债券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表只填报类似于短期投资性质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税收产生的影响及差异调整额。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填列在此表。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历史成本。这就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即:会计处理,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税法规定,按历史成本计量。
    三、本表第10行,行内没有逻辑运算关系。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本表第9行投资性房地产即为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内容。目前该准则将主要影响那些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如园区类企业、房地产公司等。近几年,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对持有土地使用权或拥有并已出租的房地产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其投资性房地产可改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依据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额将大幅度增加企业利润。但由于其增值部分没有真正实现,因此纳税时,应予以调整。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收政策规定差异较大。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扣除。 目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扣除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税务处理上,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处理:
    一是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如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二是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没有用于经营活动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该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按其计税基础扣除。
(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一是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是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它支出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1)成本模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按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2)公允价值模式在会计处理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它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它资产或者将其它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税务处理上:
    一是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改为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其它方面基本一致。
    二是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三是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计税基础维持不变,按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无论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期都要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4)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在会计处理上,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将出售、转让收入并入转让财产收入;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毁损,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5)第6、7、8行均只能填写小于等于0的数据。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