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填表须知:

    适用范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
    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