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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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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适用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且“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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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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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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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
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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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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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
| 收 入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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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收入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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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成本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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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总额 |
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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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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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征税收入 |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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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税收入 |
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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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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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际利润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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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率(25%) |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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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纳所得税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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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减免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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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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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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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补(退)所得税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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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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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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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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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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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税率(25%) |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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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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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
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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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
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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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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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
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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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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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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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分配比例 |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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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分配所得税额 |
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