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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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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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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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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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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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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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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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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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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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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内 数 据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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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行“营业收入” |
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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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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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 |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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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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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 |
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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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 |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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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
第8行“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
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 |
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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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材料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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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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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
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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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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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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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行“其他” |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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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营业外收入” |
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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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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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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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 |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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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 |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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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行“盘盈利得” |
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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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行“捐赠利得” |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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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罚没利得” |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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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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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行“汇兑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该项目为执行小企业准则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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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行“其他”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