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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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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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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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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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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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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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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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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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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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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数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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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账载金额” |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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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列“税收金额” |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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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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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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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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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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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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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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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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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 |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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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 |
填报第3+10列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