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0(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3+10列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