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3(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行“一、 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填报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第3行“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填报第1-2行的金额。

 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其中

  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填报第4×5行的金额。

 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0。

 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或第8行的孰小值。

 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9+10-11行的金额。

 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