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4(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

  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第2列 “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

 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

  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

 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2-4列的金额。

 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

  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其他捐赠金额。

 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5+6列的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