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8(A105091)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资产损失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项目”

  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填报具体资产损失明细。

 第2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3列“处置收入”

  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4列“赔偿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取得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第5列“计税基础”

  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6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5-3-4列的余额。

 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2-6列的余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