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9(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利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利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金额。

 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

 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第3+6列的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