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2(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年度”

  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

  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至5行

  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6行

  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2至6行

  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7行

  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