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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6(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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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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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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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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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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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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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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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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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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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数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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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
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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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 |
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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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 |
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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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1.原保费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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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行“2.分保费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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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 |
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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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 |
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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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
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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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 |
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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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合计” |
填报第3+9+12行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