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9(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财税〔2012〕67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业务处理规则

 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手工录入,录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

  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1×2行的金额。

 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

  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3+4行的金额。

 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