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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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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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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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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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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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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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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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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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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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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数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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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 |
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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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
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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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编号” |
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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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
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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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
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 (A000000)“10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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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
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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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
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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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行“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
填报第7÷6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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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
填报第8÷6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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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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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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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12÷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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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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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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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14÷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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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15÷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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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行“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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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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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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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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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18÷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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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19÷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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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20÷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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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21÷1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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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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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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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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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
填报第27÷26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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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行“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
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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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行“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 |
填报纳税人本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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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行“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
填报第32÷31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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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行“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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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行“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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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行“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
填报纳税人本年销售自主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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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行“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 |
填报第35÷34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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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行“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 |
填报第36÷35行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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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行“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
填报纳税人本年用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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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行“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 |
填报第39÷35行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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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行“减免税金额” |
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