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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3(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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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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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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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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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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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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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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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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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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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数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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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年度” |
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至第1行依次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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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 |
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2009-2013年度“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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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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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 |
填报第3列×10%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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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至9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 |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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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 |
填报第5+6+7+8+9列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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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列 “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 |
第1至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10列,且第11列第1至6行合计数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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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 |
填报第4-10-11列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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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 |
填报第11列第1+2+…+6行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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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 |
填报第12列第2+3+…+6行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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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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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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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 |
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