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4(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国家(地区)”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

  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金额。

 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第3-4列的金额。

 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

  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第5-6列的金额。

 第8列“税率”

  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填报第7×8列的金额。

 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

 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