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7(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填表说明: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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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收入类调整项目业务处理规则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八)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八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附表八第1行第2列金额。

 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九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九第14行第4列金额;表附表九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4行“(三)投资收益”

  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十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附表十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附表十一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附表十一第7行第4列金额。

 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第11行“(九)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业务处理规则

 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根据第13行至第29行填报。

 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八)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八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附表八第1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14行“(二)职工薪酬”

  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二)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二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为表附表十二第13行第4列金额;表附表十二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三)填报,表附表十三第12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17行“(五)捐赠支出”

  根据《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四)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四“合计”行第2+6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十四“合计”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附表十四“合计”行第7列金额。

 第18行“(六)利息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1行“(九)赞助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附表十三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附表十一第7行第11列金额。

 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附表三十五)“合计”行第16+17列的金额。

 第29行“(十六)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资产类调整项目业务处理规则

 第30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1至34行的合计数。

 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

  根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五)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五第27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十五第27行第5+6列金额;表附表十五第27行第9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第33行“(三)资产损失”

  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七)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七第14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十七第14行第2列金额;表附表十七第14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34行“(四)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业务处理规则

 第35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6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

 第36行“(一)企业重组”

  根据《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十九第14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十九第14行第2+5列金额;表附表十九第14行第7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37行“(二)政策性搬迁”

  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二十)填报。表附表二十第24行,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二十一)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附表二十一第30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二十一第30行第2列金额;表附表二十一第30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39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八)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附表八第21行第1列金额;表附表八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第40行“(五)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业务处理规则

 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其他业务处理规则

 第42行“六、其他”

  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第43行“合计”

  填报第1+12+30+35+41+42行的金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