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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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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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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收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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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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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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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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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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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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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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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数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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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 |
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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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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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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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 |
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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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 |
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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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