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9(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表须知: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收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表内数据填写

 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

  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

  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

 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

  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