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税款所属时间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纳税人名称
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一、申 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栏。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发票填写本栏。
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进 项 税 额 转 出 额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反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第14栏“免税项目用”
  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6栏“非正常损失”
  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减额。
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反映除上述列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待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
  反映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仍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情况。
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其 他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增填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间逻辑关系表:
序号
附表二
项逻辑关系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
(第7栏)中的“税额”数
=
“税额”合计数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