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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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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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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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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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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间 |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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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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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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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列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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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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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
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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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 |
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
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
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
第9至11列“合计” |
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
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
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
各 行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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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
第8至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
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
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17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 |
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 |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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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填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间逻辑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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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表一 |
项逻辑关系 |
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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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2栏)“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11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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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4栏)“11%税率”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2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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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5栏)“6%税率”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3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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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2栏)“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4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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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7栏)“免抵退税”“应税服务”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5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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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19栏)“免税”“应税服务”的(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 |
= |
(第6栏)中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