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填表须知: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附列资料。

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填表说明:

项目

填写说明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税款所属期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一、 计 税 依 据

 1.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

 3.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4.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6.免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7.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8.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9.其他免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10.出口免税销售额

  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11.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二、 税 款 计 算

 12.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13.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本期免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5.小微企业免税额

  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6.未达起点免税额

  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8.本期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此内容仅作参考。